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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全面调查,核实虚增工程量、虚构停工损失、虚设法律事实转嫁债务、虚列诉讼主体,监督改判。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生效裁判结果监督 监督要点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方法指引

(1)对涉刑类建设工程领域纠纷案件,检察机关要注重对合同签订和履行、验收结算、监理审计等关键环节,分包转包、委托管理、材料用量、价款结算等争议行为开展调查核实。针对涉案人众多,参与程度各异,利益分配不均,地位作用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调查策略,全面查清实际施工主体、施工工程量、停工情况、工程资金来源流向等关键事实,厘清工程款结算、停工损失赔偿、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等法律事实,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监督纠正虚增工程量、虚构停工损失、虚设法律事实转嫁债务、虚列诉讼主体等背信欺诈行为。(2)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要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借助监理、审计、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力量,深入现场实地勘验,发现工程工艺、工程体量、工程资料等虚构事实;借助检察技术部门力量,委托开展印章、字迹和司法会计鉴定,对电子证据恢复勘验等,发现授权印章、票据签字等造假问题;借助公安侦查,实现信息共享、措施互动、证据通用,查清关联案件违法犯罪事实。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个案情况,灵活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不同监督方式,对系列案件持续监督,达成从办理个案到监督类案,从纠正错误裁判到推进社会治理。

关联案例:最高检典型案例(2024年10月11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核实措施:(一)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三)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四)委托鉴定、评估、审计;(五)勘验物证、现场;(六)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关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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