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未对合同效力进行主动审查
方法指引
法院应当在本院认为的部分载明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并不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甚至是合同纠纷中查明事实的关键和基础。在合同无效的基础上,基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法官应当二次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避免重复诉讼。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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