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对法院准许被保全人自行处分保全财产,存在审查不严、不控制价款、异议处理不当导致保全落空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实践中常见问题有:一是未严格审查被保全人提出的自行处分申请,就准许其处分保全财产;二是申请保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准许自行处分的裁定提出异议后,法院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和处理,或对异议处理不公正、不合理;三是法院准许被保全人自行处分财产后,未控制价款,导致价款被转移,保全落空。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处分,并控制相应价款。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人民法院准许被保全人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的,应当通知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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