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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查实存在虚假仲裁情形,法院未依法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

关键词 虚假仲裁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伪造证据 刑民交叉 非诉执行监督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特殊案件的执行监督

方法指引

(1)当事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骗取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应以“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作出不予执行裁定。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查明仲裁裁决虚假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2)审查职务侵占罪刑事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以及会计鉴定报告等,与公安机关调取的公司财务账目、相关银行凭证等相互印证,查明借款未实际交付,系做假账或个人债务转嫁给公司,案涉债权为虚假债权。(3)对仲裁行为的监督,可通过监督法院行使“撤销权”和“不予执行”等行为实现。

关联案例:最高检《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监督典型案例》(2023年4月14日)潘某良虚假仲裁监督案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一)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二)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三)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第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关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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