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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对案件存在的异议点深挖细查,监督法院不予执行,检察机关应建议仲裁机构纠正错误。

关键词 担保追偿权 规避诉讼时效 伪造仲裁条款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特殊案件的执行监督

方法指引

(1)案件存在异常:合同中加盖“争议由某仲裁委仲裁”字样的印章,但合同文本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四起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均未到庭,庭审无对抗性,同期的另一起类案,被申请人对仲裁条款提出异议后,即撤回仲裁申请;四期仲裁案件、执行案件均由同一仲裁员、执行法官办理。(2)发现异常后重点核实虚假仲裁的目的、方法和具体行为。包括对参与人利益链条的梳理、排查其他案件寻找异常点、加强亲历性审查,查明捏造仲裁条款,意图规避诉讼时效和法院管辖的规定,谋取非法利益。(3)向法院和仲裁机构发出检察建议,促进加强对借贷担保活动的管理。

关联案例:最高检《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监督典型案例》(2023年4月14日)某融资担保公司虚假仲裁监督案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一)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二)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三)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第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关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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