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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对民间借贷类公证债权文书载明利率超出法定保护上限,法院仍将超限利息纳入执行范围错误执行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

关键词 公证债权文书 民间借贷 超限利息 执行范围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特殊案件的执行监督

方法指引

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文书中载明的利率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的,人民法院对该部分利息不应执行却错误地予以执行。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文书中载明的利率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的,对超过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载明的利率未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被执行人主张实际超过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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