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对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存在应当听证未听证、审查期限超法定时限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常见违法情形有: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听证而未进行听证;审查日期超出六十日,或经批准延长后的九十日。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调阅公证案卷,要求公证机构作出书面说明,或者通知公证员到庭说明情况。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关联案例
暂无已发布关联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