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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犯罪牵连的民事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公证员具有办理虚假公证故意,检察机关应建议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

关键词 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伪造证据 虚假诉讼 撤销公证书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特殊案件的执行监督

方法指引

办理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牵连的民事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公证员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未采取必要的调查核实措施,且存在多处违反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行为,主观具有办理虚假公证的故意。建议公证机构撤销相关公证债权文书。

关联案例:最高检《民事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2020年4月26日)上海龙仓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瑞证投资有限公司虚假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监督案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8 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关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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