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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为套取执行款虚构债务、虚假公证,建议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公证机关撤销公证。

关键词 虚假公证 非诉执行监督 检察建议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特殊案件的执行监督

方法指引

(1)法院依《债权文书公证书》执行,经案外人举报,依法调查案涉人员人物关系,查明借贷双方存在亲属、朋友特殊关系;调取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查明循环转账,捏造流水;综合公证卷宗、执行情况,证实双方骗取公证文书申请执行,构成虚假诉讼,建议法院不予执行。(2)对法院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非诉执行进行监督时,如发现公证机关未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公证,向公证机构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公证机关纠正。

关联案例:(1)最高检指导案例(第十四批)(2019年5月20日)陕西甲实业公司等公证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2)最高检《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监督典型案例》(2023年4月14日)陈某等人虚假公证监督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修正)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关联案例

暂无已发布关联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