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办理虚假劳动仲裁执行监督案件,重点查明是否开设社保账户、社保由谁缴纳、领款后的现金流向、关联人员存在特殊关系等,对虚假仲裁申请执行行为进行监督。
方法指引
(1)办理虚假劳动仲裁执行监督案件,重点核查社保、银行账户及关联人员信息。查明是否开设社保账户,社保由谁缴纳;领款后的现金流向;关联人员存在特殊关系等。(2)认定为虚假仲裁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关联案例:(1)最高检《民事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2020年4月26日)袁受清等18人虚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执行监督案;(2)最高检《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监督典型案例》(2023年4月14日)阮某等人虚假劳动仲裁监督案
关联案例:(1)最高检《民事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2020年4月26日)袁受清等18人虚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执行监督案;(2)最高检《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监督典型案例》(2023年4月14日)阮某等人虚假劳动仲裁监督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修正)第二百四十四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非诉法律文书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非诉法律文书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关联案例
暂无已发布关联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