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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新增债务,申请仲裁要求抵销存在异常,调查核实存在逃避执行的情形,建议法院中止执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关键词 虚假诉讼 仲裁调解 执行仲裁裁决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特殊案件的执行监督

方法指引

被执行人新增债务,申请仲裁要求抵销存在异常。审查发现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财产时未提及土地使用权,仲裁双方系亲属,以低于购入价格转让,存在逃避执行的情形。建议法院中止执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关联案例:最高检《民事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2020年4月26日)小花来料加工厂与松强木制工艺品厂虚假仲裁执行监督案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8 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非诉法律文书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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