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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法院终本执行案件,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明知他人代领拆迁款的事实,法院存在怠于履行执行行为,检察机关应建议法院恢复执行,追回拆迁款,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关键词 公证债权文书 执行终本 规避执行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特殊案件的执行监督

方法指引

法院终本执行案件,卷宗内有被执行人女儿代领的拆迁领款单,领款时间仅在立案执行后20天内。走访征收补偿安置部门,确认被执行人明知代领拆迁款的事实。法院未及时发送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导致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的时间,且在知晓拆迁款被他人领取后也未采取执行措施,认定法院存在怠于履行执行的行为。建议法院恢复执行,追回拆迁款,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关联案例:最高检《民事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2020年4月26日)李腊姣与姜耀兵民间借贷纠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监督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修正)第二百五十一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 修正)第 22 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修正)第三条: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第四条:报告财产令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二)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三)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四)违反报告财产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事项。报告财产令应附财产调查表,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要求逐项填写

关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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