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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以销售黄金“零首付”分期产品为名,另订买卖合同隐藏真实的高利借贷关系,通过商事仲裁骗取执行,应监督不予执行。

关键词 黄金分期 虚假商事仲裁 合同效力 执行监督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特殊案件的执行监督

方法指引

部分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公司为规避金融监管、收取高额利息,通过销售黄金“零首付”分期产品,以另行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隐藏借贷双方真实的高利借贷关系,并通过商事仲裁获取执行依据,严重损害金融监管秩序。该买卖行为系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所隐藏的融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禁止的高利放贷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应认定无效。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涉及新型交易行为的商事仲裁裁决执行监督案件时,在准确揭示违法交易模式的基础上,深入探究当事人真实交易目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认定合同的性质与效力。通过对商事仲裁裁决执行活动进行监督,防范违法放贷人通过申请强制执行将非法利益合法化,实现民法典坚决打击高利贷和稳定规范金融秩序的立法意旨。

关联案例:最高检典型案例(2024年7月9日)某珠宝公司与袁某虚假商事仲裁执行监督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关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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