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当事人规避级别管辖规定
方法指引
(1)虽然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化以及行政区划变更而改变,但诉讼标的额发生变化,会不会造成级别管辖法院的调整,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2)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级别管辖,损害对方当事人的管辖利益除外。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5号)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5号)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关联案例
暂无已发布关联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