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诉讼请求变更时未进行退费、收费
方法指引
当事人诉讼请求变更时,若法院在裁判文书中确定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总额仍然以原诉请总额为计算依据属于案件受理费计算错误,检察机关可进行监督。
相关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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