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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收费、退费错误情形

关键词 诉讼费用

审判程序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诉讼费用

方法指引

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的,一审法院应当退还,检察机关需关注这类案件法院是否及时完成退费工作。

相关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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