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普通程序独任制案件受理费减半错误
方法指引
法院审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时,应按照规定要求当事人补交案件受理费,对于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错误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制发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
相关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三)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