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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缺乏对财产保全程序的必要性审查

关键词 保全和先予执行

审判程序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保全和先予执行

方法指引

法院受理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审查以下事实:当事人双方是否确实存在金钱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的必要性陈述是否达到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3号)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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