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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登记立案的其他规定

关键词 第一审普通程序

审判程序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第一审普通程序

方法指引

法院在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情形的,应当制发检察建议监督。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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