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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

关键词 第一审普通程序

审判程序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第一审普通程序

方法指引

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需要向向当事人发送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通知书。开庭审理前临时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可以不发送书面变更通知,在庭审时告知当事人。如果法院未及时通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可能导致回避,影响了案件审理程序的合法性。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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