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展示 · 数据均为虚构演示

监督要点库 / 要点列表 / 详情

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在简易程序中错误适用公告送达

关键词 简易程序

审判程序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简易程序

方法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中约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需要公告送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然该试点已结束,2022年1月1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简易程序案件不应再适用公告送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法〔2020〕11号,试点已停止适用)第十二条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需要公告送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关联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