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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存在错误

关键词 简易程序

审判程序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简易程序

方法指引

法院审理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但是实践中存在部分法院存在超额适用、当事人双方未约定适用、反诉、涉外、涉及评估鉴定等不符合法定情形法院却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况,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二)涉外案件;(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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