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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公开未进行隐名等处理

关键词 裁判文书

审判程序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裁判文书

方法指引

承办法官应当注意审查裁判文书是否具有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情形。不宜公开的,应及时通过裁判文书上网管理系统发起文书不上网审批流程,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庭长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审定。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的具体操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等规定执行。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个人健康信息等个人信息;(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三)未成年人的姓名及其他足以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四)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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