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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出具后,未按法定期限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送达或者公示评估报告,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评估报告 送达 公示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财产处置监督

方法指引

常见情形为:评估报告出具后,人民法院未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未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示。因评估报告未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法提出异议,损害当事人权益。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已提供有效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报告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获取其有效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无法按照前述规定送达的,应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满十五日即视为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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