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委托评估费用结算、预交、退还执行不规范,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实践中发现,部分法院以评估价为基准通知当事人预交评估费,财产处置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未按财产处置成交价为基准结算退还扣减预交的评估费。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财产处置未成交的,按照评估机构合理的实际支出计付费用;财产处置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以评估价为基准计付费用;财产处置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以财产处置成交价为基准计付费用。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和在所属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报备的收费标准计算预估评估费,并出具预估评估费交纳通知书与评估报告一并提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预估评估费用的50%通知申请执行人垫付。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交纳的评估费支付给评估机构,并注明实际评估费用按照参考价规定第三十二条计算,多退少补。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和在所属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报备的收费标准计算预估评估费,并出具预估评估费交纳通知书与评估报告一并提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预估评估费用的50%通知申请执行人垫付。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交纳的评估费支付给评估机构,并注明实际评估费用按照参考价规定第三十二条计算,多退少补。
关联案例
暂无已发布关联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