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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事执行监督中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执行标的物评估结果失实的,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鉴定材料 评估结果明显失实 评估异议 执行人员违法 执行监督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财产处置监督

方法指引

(1)对于民事执行监督中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执行标的物评估结果失实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围绕影响评估结果的关键性因素进行调查核实;经过调查核实查明违法情形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纠正;(2)对于发现的执行人员和相关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关联案例:最高检指导案例(第二十八批)( 2021年4月27日)(检例第109号)湖北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七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关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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