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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无益拍卖处置程序处理不当,未履行通知申请执行人等法定程序,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无益拍卖 保留价 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和执行费用 通知申请执行人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财产处置监督

方法指引

主要包括:出现按保留价计算拍卖价款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和执行费用时,人民法院未通知申请执行人决定是否继续拍卖;继续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未高于优先债权和执行费用总额。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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