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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财产信息披露不完整、不真实,隐瞒或虚假陈述财产现状、瑕疵、权利负担,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网络司法拍卖 信息披露 财产瑕疵 权利负担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财产处置监督

方法指引

(1)常见情形主要是:一是法院应当披露的拍卖财产现状、占有使用情况、附随义务、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竞买资格等事项未披露,导致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权益受损。二是法院披露的拍卖财产现状、占有使用情况、附随义务、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竞买资格等事项虚假,导致拍卖流拍或成交价过低,申请人可得利益受损。此类问题可能对拍卖产生实质影响,检察机关办案中需查明究竟是执行人员疏忽履职不到位,还是存在违法违纪执行问题;被执行人是否利用拍卖规则逃避执行。
(2)建用“带长租司法网拍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司法拍卖数据,检索“带租且租期较长(一般为5年以上)”的执行案件,筛选出重点线索。(3)调查核实思路:一是租赁关系的真实性,调查租金支付和房屋使用情况;二是执行行为的异常性,核查是否存在应当涤除租赁权而未予涤除的情况,如抵押权设立先于租赁、以租赁提出的执行异议被驳回等;三是各方主体的关联性,调查被执行人、承租人、买受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社会关系。(4)构建表格式管理、要素式核查、可视化督办工作模式。要求检察人员对重点线索完成规定性、必要性调查核实措施,如现场勘察、资金流水调查、重点人员询问等。

关联案例:(1)最高检《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2021年11月9日)陈某振申请执行监督跟进监督案;(2)最高检《民事检察依法规范行使调查核实权典型案例》(2024年10月11日)带长租司法网拍执行监督系列案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尽职调查财产现状。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对下列财产,应当重点调查以下事项:(1)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2)对机动车,应当调查登记信息、违章信息、排放标准、行驶里程等对车辆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3)对食品,应当调查是否过期、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物品等信息,防止假冒伪劣食品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流入市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对股权,应当调查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财务报表,以及股息、红利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第2条规定,严格审查权利负担的真实性。执行法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应当加大对虚假权利负担的甄别力度,案外人主张财产上存在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负担的,重点围绕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或者居住权期限、租金支付、占有使用等情况,对权利负担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案外人所提事实和主张有悖日常生活经验、商业交易习惯的,对案外人“带租赁权”“带居住权”处置的请求不予支持。案外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救济。发现被执行人与第三人通过恶意串通倒签租赁合同、虚构长期租约等方式规避或者妨碍执行的,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第6条规定,如实披露拍卖财产信息。执行法院应当全面如实披露财产调查所掌握的拍卖财产现状、占有使用情况、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等信息,严禁隐瞒或者夸大拍卖财产瑕疵。拍卖财产为不动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公示不动产占有使用情况,不得在拍卖公告中使用“占有不明”、“他人占用”等表述。决定“带租赁权”或者“带居住权”拍卖的,应当如实披露占有使用情况、租金、期限以及有关权利人情况等重要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有竞买资格限制的,应当在拍卖公告中予以公示。

关联案例

暂无已发布关联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