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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拍卖财产之上存在影响优先受偿权实现的租赁、用益物权,拍卖前未依法涤除,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拍卖财产 涤除权利负担 租赁权 用益物权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财产处置监督

方法指引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合法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人民法院没有在拍卖前涤除。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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