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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财产合并拍卖、分批次拍卖处置方式适用处理不当,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合并拍卖 分批次拍卖 财产变价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财产处置监督

方法指引

主要包括:拍卖涉及多项财产,分别拍卖可能减损其价值,人民法院没有合并拍卖;分批次变卖过程中,部分批次变卖价款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当事人同意外,应当停止拍卖。检察机关监督办案中需注意审查是否对拍卖价值有明显影响,并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避免因变更拍卖方式后拍卖成交价不理想影响监督效果。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11条规定,最大限度实现财产真实价值。同一类型的执行财产数量较多,被执行人认为分批次变价或者整体变价能够最大限度实现其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尤其是对体量较大的整栋整层楼盘、连片商铺或别墅等不动产,已经分割登记或事后可以分割登记的,被执行人认为分批次变价能够实现不动产最大价值的,一般应当准许。多项财产分别变价时,其中部分财产变价款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停止变价剩余财产,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变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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