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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加价幅度、以物抵债等重大事项未经合议庭合议、审批,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网络司法拍卖 重大事项 合议审批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财产处置监督

方法指引

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加价幅度、权利负担、唯一住房拍卖、自行处置、以物抵债、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等重要事项未经合议决定,未按程序报批。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严格重大事项合议与审批。执行法院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权力清单和台账,对起拍价、加价幅度、权利负担、唯一住房拍卖、自行处置、以物抵债、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等重要事项应当合议决定,按程序报批,严格落实院局(庭)长阅核制,不得由执行人员一人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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