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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成交或抵债裁定生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移交标的物,拒不强制清场交付,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关键词 拍卖成交 标的物移交 强制交付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财产处置监督

方法指引

主要是:人民法院未在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人民法院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此种情况属于怠于履职情形,检察机关可发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根据人民法院回复和纠正情况决定是否制发检察建议。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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