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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对实施妨碍执行行为的案外人、协助义务人应当采取罚款拘留而未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检察机关可以予以监督。

关键词 妨碍执行 案外人 罚款 拘留 协助执行义务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强制措施和间接强制措施监督

方法指引

罚款、拘留的对象包括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对妨碍执行的案外人也可以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对案件终本前通常会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但是对于其他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员妨碍执行的行为未采取强制措施。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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