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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作出罚款、拘留处罚决定书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权利及法定期限的,检察机关可以予以监督。

关键词 罚款 拘留 复议权利 复议期限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强制措施和间接强制措施监督

方法指引

法院一般会在罚款、拘留决定书最后一段告知被处罚人被罚款、拘留后有权在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实践中存在因决定书模板等问题,而大量未告知申请复议权利和期限的情形。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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