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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作出限制出境决定书存在未送达当事人、未告知复议权利期限,引发批量类案问题的,检察机关可以予以监督。

关键词 限制出境决定书 文书送达 复议权利告知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强制措施和间接强制措施监督

方法指引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制作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在收到决定书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限制出境决定书的格式不尽相同,部分法院因模板问题导致批量出现限制出境决定书未告知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情形,可以进行类案监督。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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