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对法院违反禁止性规定,将未成年人、已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等不应纳入失信的主体予以纳入失信名单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主要是将未成年人、已经提供足额担保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此外,还存在对是否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核查不足问题。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一)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二)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已经纳入的,应当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一)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二)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已经纳入的,应当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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