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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制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未履行院长签发审批法定程序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

关键词 失信决定书 纳入失信 院长签发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强制措施和间接强制措施监督

方法指引

暂无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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