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对法院未按法定期限对失信信息开展撤销、更正、删除、屏蔽,违法删除屏蔽失信信息损害申请执行人权益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
方法指引
包括未按规定对失信信息进行撤销、更正、删除、屏蔽。该种违法情形较为普遍,且会对当事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如个人出行、企业融资贷款等。主要情形有:对于不应纳入失信名单、或者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未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或更正;对符合删除条件的失信信息,人民法院未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信息,能够立即采取措施的没有立即删除。需要注意例外情形,即纳入失信名单时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实践中,案件执行完毕后,执行法官可能会忘记在系统中将被执行人的失信名单进行撤销,检察机关可以将执行完毕案件数据与失信被执行人数据进行比对后,对批量案件进行类案监督;不符合删除、屏蔽条件,法院违法删除、屏蔽失信信息。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9条规定,及时删除失信信息。失信名单信息依法应当删除(屏蔽)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措施。超过三个工作日采取删除(屏蔽)措施,或者虽未超过三个工作日但能够立即采取措施却未采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被执行人因存在多种失信情形,被同时纳入有固定期限的失信名单和无固定期限的失信名单的,其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一般应当将有固定期限的名单信息和无固定期限的名单信息同时删除(屏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9条规定,及时删除失信信息。失信名单信息依法应当删除(屏蔽)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措施。超过三个工作日采取删除(屏蔽)措施,或者虽未超过三个工作日但能够立即采取措施却未采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被执行人因存在多种失信情形,被同时纳入有固定期限的失信名单和无固定期限的失信名单的,其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一般应当将有固定期限的名单信息和无固定期限的名单信息同时删除(屏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
关联案例
暂无已发布关联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