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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未经前置异议程序直接受理一般情形复议申请,未适用法定直接复议例外规则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

关键词 执行复议 前置异议程序 直接复议例外情形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执行复议案件监督

方法指引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先提出异议,不服异议裁定才可以申请复议。应注意对限制出境措施、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不服的除外。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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