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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委托执行中,异地查封财产移交不全、到期未先行续封再移交,财产移交及续封续冻程序违规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

关键词 委托执行 财产移交 续封续冻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委托执行、协作执行、协同执行监督

方法指引

暂无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委托执行时,委托法院应当将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异地财产,一并移交受托法院处理,并在委托执行函中说明。委托执行后,委托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视为受托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受托法院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持委托执行函和立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续封续冻时,仍为原委托法院的查封冻结顺序。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有效期限在移交受托法院时不足1个月的,委托法院应当先行续封或者续冻,再移交受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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