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展示 · 数据均为虚构演示

监督要点库 / 要点列表 / 详情

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执行员不执行上级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函,监督法院依法处理,处理结果畸轻,检察机关应跟进监督。

关键词 上级法院 执行裁定 协助执行涵 执行违法 执行监督 跟进监督

执行活动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委托执行、协作执行、协同执行监督

方法指引

(1)执行员不执行上级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监督法院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进行处理。(2)法院对执行员的处理结果畸轻,可能造成惩戒效果不明显,应及时跟进监督。

关联案例:最高检《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2021年11月9日)张某伟与江某勇等民间借贷纠纷跟进监督案

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案例

暂无已发布关联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