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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资费用不属于工程款,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生效裁判结果监督 监督要点 原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方法指引

(1)垫资费用不属于工程款,不具有优先受偿权。(2)破产重组企业债权的审查中,应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去除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依法保护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3)检察机关应加强与法院沟通交流,规范适用《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提高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

关联案例:云南省内案例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建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指引(试行)》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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