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双方合伙购房,一方主张系借贷关系,但未举证证明其主张,应认定为合伙购房。
方法指引
(1)对于不动产登记名不符实的情况,检察机关应区分不同情形,准确认定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确认物权所有人。第一,对出于合法目的借名买房而发生的争议,应当依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民事基础法律关系来确认物权归属。第二,对于为规避房地产限购、禁购政策而借名买房的情形,应认定该借名购房合同无效,以避免造成法律漏洞,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2)检察机关应准确理解和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关联案例:最高检典型案例(2021年8月19日)
关联案例:最高检典型案例(2021年8月19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关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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