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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经鉴定,借款保证协议不是保证人的签名,原审判决认定保证协议成立缺乏证据证明。

关键词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生效裁判结果监督 监督要点 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方法指引

鉴定意见认为《保证合同》《保证人配偶承诺书》上“耿某强”“杨某”签名非本人的笔迹,签订合同时耿某强未在现场,而是耿某忠将签好字的《保证合同》《保证人配偶承诺书》交给银行。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天津某银行津南支行与耿某强、杨某签订的借款担保协议不是二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关联案例:最高检典型案例(2021年10月27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关联案例

暂无已发布关联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