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未另行组成合议庭
方法指引
(1)另行组成合议庭是指原来审判该案的审判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的合议庭。(2)对于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原作出驳回起诉裁定的审判人员可以继续审理,原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不需要进行回避。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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