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审判组织其他瑕疵情形
方法指引
审判人员未经合法手续中途变更、判决书署名的审判人员没有实际参与庭审,参加审理的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尚未被再次正式任命的,都属于审判组织不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高检发释字〔2021〕1号)第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一)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二)人民陪审员参与第二审案件审理的;(三)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四)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的;(五)审判组织或者人员不合法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高检发释字〔2021〕1号)第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一)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二)人民陪审员参与第二审案件审理的;(三)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四)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的;(五)审判组织或者人员不合法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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