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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判决生效前法人主体已经注销、分立、合并等,法院未关注到当事人身份发生变更

关键词 诉讼参加人

审判程序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诉讼参加人

方法指引

法人名称变更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以变更后的信息为准;对于企业已经注销、分立、合并的,由于原主体已经丧失法律主体资格,已经生效的裁判可能产生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检察机关判断法人相关信息是否存在错误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信息为准。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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