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法律工作者跨辖区不当代理
方法指引
(1)依据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当事人一方所在辖区,实践中,法院存在对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案件未认真核查是否满足所在辖区条件时,检察机关可以对法院及法律服务所进行相应监督。(2)实践中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存在理解误区,上述所称“当事人一方所在辖区”是指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并非限制所代理的一方当事人。2019年上海市司法部调整为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包括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在本市范围内。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担任法律顾问;(二)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四)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五)解答法律咨询;(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诉讼代理的执业区域规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担任法律顾问;(二)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四)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五)解答法律咨询;(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诉讼代理的执业区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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