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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存在程序瑕疵

关键词 期间和送达

审判程序违法监督 监督要点 期间和送达

方法指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进一步推广适用电子送达的若干规定(试行)》,依据该规定,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但存在承办法官通过电子送达时系统未生成电子送达凭证亦未再次送达的瑕疵情形。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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