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要点 · 演示内容
一审、二审程序衔接间的财产保全处理不当
方法指引
为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处于司法保护状态,明确在上诉期间的保全措施由一审法院负责制作裁定和实施。检察机关对同级法院在诉讼程序衔接期间的财产保全措施进行监督时应当重点关注当事人是否向法院反映另一方当事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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